视力残疾标准 1.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,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,通过各种药物、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(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),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、学习或其它活动。 视力残疾包括:盲及低视力两类。 2.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: 一级盲: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.02;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。 二级盲: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.02,而低于0.05;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。 低视力: 一级低视力: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.05,而低于0.1。 二级低视力: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.1,而低于0.3。 列表如下: 类别 | 级别 | 最佳矫正视力 | 盲 | 一级盲 | <0.02-无光感;或视野半径<5度 | 二级盲 | ≥0.02-<0.05;或视野半径<10度 | 低视力 | 一级低视力 | ≥0.05-0.1 | 二级低视力 | ≥0.1-<0.3 | 《注》: 1.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,若双眼视力不同,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。 2.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,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.3,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。 3.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,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。 4.视野<5度或<10度者,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。 听力残疾标准 1.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,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(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)。 听力残疾包括: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,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。 2.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: 级别 | 平均听力损失(dBspL) | 言语识别率(%) | 一级 | >90(好耳) | <15 | 二级 | 71-90(好耳) | 15-30 | 三级 | 61-70(好耳) | 31-60 | 四级 | 51-60(好耳) | 61-70 | 《注》: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。
言语残疾标准 1.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(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),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。 言语残疾包括: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,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。 2.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;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,语音清晰度在10-30%,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,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;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,语音清晰度在31-50%,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,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;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,语音清晰度在51-70%,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,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。 列表如下: 级别 | 语音清晰度(%) | 言语表达能力 | 一级 | <10% |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| 二级 | 10-30% |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| 三级 | 31-50% |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| 四级 | 51-70% |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| 《注》: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,明确病因,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。
智力残疾标准 1.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,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。 智力残疾包括:在智力发育期间,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;智力发育成熟以后,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。 2.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(WHO)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(AAMD)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,按其智力商数(IQ)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。 列表如下: 智力水平 | 分级 | IQ(智商)范围* | 适应行为水平 | 重度 | 一级 | <20 | 极度缺陷 | 二级 | 20-34 | 重度缺陷 | 中度 | 三级 | 35-49 | 中度缺陷 | 轻度 | 四级 | 50-69 | 轻度缺陷 | 《注》: 1.*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.智商(IQ)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,不同的智力测验,有不同的IQ值,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。 肢体残疾标准 1.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、畸形、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。 肢体残疾包括: 脑瘫:四肢瘫、三肢瘫、二肢瘫、单肢瘫 偏瘫: 脊髓疾病及损伤:四肢瘫、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、短肢、肢体畸形、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:驼背、侧弯、强直 严重骨、关节、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.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,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。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,即:端坐、站立、行走、穿衣、洗漱、进餐、入厕、写字。能实现一项算1分,实现困难算0.5分,不能实现的算0分,据此划分三个等级。 (一)重度(一级):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(0-4分)。 1.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。 2.截瘫、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。 3.严重偏瘫,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。 4.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。 5.三肢截肢或缺肢(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)。 6.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。 7.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。 (二)中度(二级):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(4.5-6分)。 1.截瘫、二肢瘫或偏瘫,残肢有一定功能。 2.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。 3.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。 4.双手拇指伴有食指(或中指)缺损。 5.一肢功能严重障碍,两肢功能重度障碍,三肢功能中度障碍。 (三)轻度(三级):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(6.5-7.5分)。 1.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。 2.一肢功能中度障碍,二肢功能轻度障碍。 3.脊柱强直:驼背畸形大于70度;脊柱侧凸大于45度。 4.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。 5.单侧拇指伴食指(或中指)缺损;单侧保留拇指,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。 6.侏儒症(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)。 列表如下: 级别 | 程度 | 计分 | 一级(重度) |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| 0-4 | 二级(中度) |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| 4.5-6 | 三级(轻度) |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| 6.5-7.5 | 《注》: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.保留拇指和食指(或中指),而失去另三指者。 2.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。 3.双下肢不等长,相差小于5cm。 4.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。 精神残疾标准 1.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,同时导致其对家庭、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。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: (1)精神分裂症; (2)情感性、反应性精神障碍; (3)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; (4)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; (5)儿童、少年期精神障碍; (6)其他精神障碍。 2.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,应用"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"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: (1)重度(一级):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。 (2)中度(二级):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。 (3)轻度(三级):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。 列表如下: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|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| 确有功能缺陷 | 严重功能缺陷 |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| 0分 | 1分 | 2分 |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| 0分 | 1分 | 2分 |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| 0分 | 1分 | 2分 | 职业劳动能力 | 0分 | 1分 | 2分 | 社交活动能力 | 0分 | 1分 | 2分 | 《注》: 无精神残疾:五项总分为0或1分。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〔1995〕残联组联字第61号《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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